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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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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文 件

劳防安标字〔2022〕241号



关于发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

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管理,持续提升安全标志服务水平,我中心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管理办法》,自即日起施行,2016年发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劳防安标字〔201642号)同时废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2022年1026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队伍人才建设,规范评审员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员业务素质,确保安全标志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评审员的资质申请、资质审查、培训、考试、注册、发证、换证、注销、奖惩等管理。

三、本办法中所称评审员是指经过注册,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资质,能够按照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的人员。

四、评审员实行资质管理,按照本办法经过培训、考核和注册取得评审员资质后,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标中心)安排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任务,经3次现场评审实习,方可承担安标中心安排的现场评审工作。

五、安标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员的申请、审核、培训、考试、注册等资质管理,以及获得评审员资质后的任务委派、业务培训、换证、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向安标中心提出评审员申请:

(一)年龄在65周岁(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

(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五)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认证,质量管理,相关产品设计、开发、生产、研究和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等,且中级职称人员相关工作满5年,高级职称人员相关工作满2年;

(六)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

七、评审员申请人应当向安标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由安标中心依据上述要求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通过资料审核的,受理其评审员资质申请。申请资料审核应在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申请资料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由安标中心组织开展培训和考试(培训考试规则见附件2)。

十、完成规定培训,经考试成绩符合要求,经安标中心审核、批准后,在特种劳防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平台评审专家库予以注册并颁发安全标志评审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十一、评审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按照安标中心工作安排,承担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含抽样)任务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因事不能参加评审或培训的,应当事先请假,不得无故拒绝或缺席。无故拒绝评审任务的,将取消其评审员资质、撤销其评审员证书;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由安标中心予以警告,多次无故不参加的,将取消其评审员资质、撤销其评审员证书。

十二、由安标中心向评审员派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任务,评审员应依据安全标志技术审查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向安标中心提交技术审查整改意见,被评审单位提交整改资料后,评审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安标中心提交技术审查整改问题审查意见。

十三、由安标中心向评审员派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含抽样)任务,评审员应当按照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被评审单位提交现场评审整改资料后,担任现场评审专家组组长的评审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安标中心提交现场评审整改资料专家组审核意见。

十四、评审员应当严格执行评审纪律:

(一)实事求是,如实反馈评审发现的问题,客观提出审查意见和现场评审结论,对相关事实不隐瞒、不漏报;

(二)客观公正, 严格按技术审查要求、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审查、评审,不徇私舞弊;

(三)廉洁自律,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收取与评审有关的财物,不得接受被评审单位提供的超出工作需要的接待;

(四)保守秘密,尊重被评审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泄露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有价值的商业信息;

(五)主动回避,若评审员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益关联,或者在近两年内为被评审单位提供过与安全标志评审有关的其他技术服务,评审员应主动向安标中心提出回避;

(六)循法守正,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提供有损安全标志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严禁利用现场评审之便推荐或推销相关技术咨询、设备设施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七)端正态度,评审过程中,不得故意刁难企业、交流态度生硬。

十五、评审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标中心取消其评审员资质,撤销其评审员证书:

(一)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评审员证书的;

(二)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要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十六、现场评审工作中,若遇争议问题,由现场评审专家组协商解决,问题重大或专家组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及时报告安标中心,由安标中心处理。

十七、评审员有关举报和投诉,由安标中心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情节轻重,可暂停评审员的技术审查或现场评审任务,对有关评审员作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质、撤销证书等相应处置,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十八、评审员证书期满换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5周岁(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5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企业现场评审工作;

(三)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相关业务培训或活动;

(四)遵守评审纪律要求,无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符合换证条件的评审员应当在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标中心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换证申请书》(见附件3);

(二)评审员证书复印件。

二十、评审员换证申请经安标中心审核合格后,予以换证。

二十一、评审员证书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换证的,注销评审员资质和证书,一年内可以再次申报评审员。

二十二、因评审员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安全标志评审工作的,应及时告知安标中心,由安标中心注销其评审员资质和证书。

二十三、被取消评审员资质或撤消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评审员。

二十四、对于评审工作中表现优良,或者为扩大安全标志社会影响、增强安全标志权威性作出贡献的评审员,由安标中心给予表彰。

二十五、本办法内容由安标中心进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注册申请书

附件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培训考试规则

附件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换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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