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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发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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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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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防安标字〔2026〕218号


关于修订发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志评审人员服务能力,我中心对2022年发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发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管理办法》(劳防安标字〔2022〕241号)同时废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员队伍整体素质,保证安全标志评审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专业性,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员的注册、选派、履职、培训、考核、换证、监督、退出等全周期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评审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过注册取得评审员资质,能够按照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相关管理规定,开展安全标志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标管理部门)负责评审员的资质审核、注册发证、人员选派、业务培训、换证审核、资质退出、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注册发证

第五条 评审员实行注册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自主申请注册评审员,完成规定程序后予以登记注册,加入安全标志管理平台评审专家库,发放评审员证书。

第六条 评审员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能够遵守安全标志工作规定;
  •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具备正常完成安全标志评审任务的身体条件;
  •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文字撰写及问题研判能力,具备参加安标评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 (六)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 (七)与安标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之间不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益关系;
  • (八)具备完成安全标志评审工作的时间条件,申请须经所在单位同意。退休人员须经退休前原单位同意,并提交3个月以内的体检报告。

第七条 评审员申请人应当向安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1;
  • (二)身份证复印件;
  •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 (四)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安标管理部门依据上述第六条要求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通过的,受理其评审员资质申请,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由安标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培训和考试,培训考试规则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完成规定培训、经考试成绩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正式注册为评审员,加入安全标志管理平台评审专家库,发放评审员证书。

第十一条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按照安标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承担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含抽样)任务,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评审员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员的选派遵循专业覆盖、科学合理、随机抽取、均衡选派的原则。安标管理部门随机抽选评审员承担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抽样)任务,通过安全标志管理平台向评审员派送任务。

第十三条 评审员开展安标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抽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高效、团结协作、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员应最大限度协调时间承担评审任务,收到安标管理平台派送的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抽样)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抽样)全面工作,评审组员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工作安排,协助评审组长完成现场评审(抽样)。

评审(抽样)期间若遇争议问题,由评审组全体成员协商解决,问题重大或者评审组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报告安标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评审员接到派送的技术审查任务后,应当依据安全标志技术审查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技术审查整改资料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评审员接到派送的现场评审(抽样)任务后,应当按照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抽样)有关规定,在评审计划期限内完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抽样)。

评审组长应当在完成评审(抽样)后7日内将现场评审资料寄给安标管理部门。

被评审单位提交现场评审整改资料后,评审组长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现场评审整改资料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安标管理部门按照单位相关财务规定,向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员支付专家劳务费。

第十九条 评审员应当严守评审纪律,恪守以下行为准则:

  • (一)实事求是。如实反馈评审发现的问题,如实提出审查意见和现场评审结论,对相关事实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不得出具虚假审查意见和现场评审报告。
  • (二)客观公正。严格按技术审查要求、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审查、评审,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规增设评审条件、程序或内容。
  • (三)廉洁自律。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索取和接受被评审单位给予的费用、有价证券、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不得接受被评审单位提供的超出工作需要的接待,评审期间差旅食宿不得超出规定标准,除评审期间的差旅食宿费用外不得要求被评审单位报销其他费用,不得借评审之机参加被评审单位提供的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 (四)保守秘密。尊重被评审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泄露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有价值的商业信息。
  • (五)主动回避。若评审员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在近3年内为被评审单位提供过其他技术服务,评审员应当主动向安标管理部门提出回避。
  • (六)循法守正。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提供有损安全标志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不得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推销相关技术咨询、设备设施等,不得借评审之机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七)端正态度。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故意刁难、态度恶劣、吃拿卡要,现场评审(抽样)期间评审员应仪表整洁、着装得体。

第二十条 评审员证书期满换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年龄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具备正常完成安全标志评审工作的身体条件,退休人员需提交三个月以内的体检报告;
  •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5项安全标志评审任务;
  • (三)在证书有效期内缺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相关业务培训或活动不超过2次;
  • (四)遵守安全标志评审纪律和评审员行为准则,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符合换证条件的评审员应当在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标管理部门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换证申请书》,详见附件3;
  • (二)评审员证书复印件;
  • (三)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换证申请经安标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换证。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证书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换证的,评审员资质和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评审员年满65周岁,其评审员资质和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评审员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安全标志评审工作的,应及时告知安标管理部门,由安标管理部门注销其评审员资质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评审员信息实施动态管理,若评审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评审员应及时报告安标管理部门,并更新安全标志管理平台评审专家库中个人信息。

第四章 评审员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标管理部门可对评审员的专业能力、沟通能力、工作态度、廉洁纪律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对评审员进行考核与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安标管理部门可通过问卷调查和电话回访,采取被评审单位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委派、取消资质、撤销证书等处理:

  • (一)无故不服从任务委派;
  • (二)不按规定时间参加或者完成评审;
  • (三)无故不参加培训或活动;
  • (四)违反上述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其他给安标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条 评审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安标管理部门可取消其评审员资质、撤销其评审员证书:

  • (一)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评审员证书的;
  • (二)违反上述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违法违纪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安标管理部门受理涉及评审员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情节轻重,可暂停评审员的技术审查或现场评审(抽样)任务,对有关评审员作出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委派、取消资质、撤销证书等相应处置,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取消评审员资质、撤销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评审员。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评审工作中表现优良,或者为扩大安全标志社会影响、增强安全标志权威性作出贡献的评审员,由安标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评审员的申请、注册、培训、换证、注销等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注册申请书》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培训考试规则》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评审员换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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